二是投入方式不尽合理。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应建立在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和系统使用的基础上,随意化和各自为政只能降低效率,甚至造成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投入文化产业时仍延续着计划体制下的拨款模式,不注意运用税收等优惠手段,不习惯把财政支持与各类金融工具相结合,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出真正的效力。
三是各类文化投资基金行政化色彩严重。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扶持产业发展的有效形式,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许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基金一方面来源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利用起各类社会资金和金融资金,限制了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在基金的管理上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政府部门制定,使用也由政府部门管理,使基金无法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是财政资金的后期管理较为薄弱。无论财政拨款还是通过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由财政资金形成的文化资产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理应纳入严格、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但相较于其他国有资产,文化资产具有“轻有形、重无形”的特性,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资金投入的实效也不易评估,这就造成了财政资金投入文化产业“重投入、轻管理”的现状,即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又极易形成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套仍不完善
文化产业具有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的特征,在现代服务业中处于高端位置,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支持,只有制定出系统、科学的法律、政策体系才能确保产业发展的规范和稳定。但是,当前涉及于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不多,涉及到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更少,不适应产业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进一步融合: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立法层级较低。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大多集中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面,这些政策规定由于缺少较高层面的立法保障,稳定性和权威性较差。当前我国文化产业不断与国外产业发生关联,这就要求文化产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要与国际贸易体系相融合,立法层级太低也影响到与国际的接轨。
二是现有法律存在“重审批、轻保障”的特点。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法规中,有一部分是按照计划体制的思路制定的,强调了如何加强管理,条文中限制、处罚的规定比较多,而对于如何保障文化产业的自身权力、如何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则规定较少,一些法律规定还存在定义不明确、灵活性大、互相矛盾的问题,影响到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