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推进区域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在创新农村金融组织、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创新金融产品、盘活农村产权、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年末,国务院认定的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涵盖至6个省、142个县市区。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继续按照风险可控、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为全国深化金融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着力推进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金融创新发展。
(四)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加强贫困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结算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网络的应用;继续巩固助农取款服务在贫困地区乡村的覆盖面,促进服务点资源高效利用;鼓励探索利用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开发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市场;支持拓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金融机构范围。二是加强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农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建立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电子信用档案。同时,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与创建,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建立健全金融扶贫风险分散机制
在贫困地区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支持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实现金融精准扶贫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积极作用,维护贫困地区金融稳定,保护贫困地区存款人权益。二是要健全农村担保体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要求,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三是创新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四是优化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转变金融发展理念,减少对金融微观活动的干预,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加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