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扶贫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金融扶贫政策体系不断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政策和差异化监管政策等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末,贫困地区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17%,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3.14个百分点。扶贫贴息贷款余额471亿元,同比增长46.83%。贫困地区再贷款余额820.3亿元,同比增长9.37%。贫困地区直接债务融资额181.5亿元,同比增长30.0%。
二是贫困地区组织体系不断健全,信贷投放增长加快。截至2015年12月末,贫困地区已设立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5185个,服务网点43598个,证券分支机构167家,保险分支机构5315家。截至2015年9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余额775.7亿元,同比增加1.6%,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余额54.8亿元。
三是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立足贫困县金融需求,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进行积极探索创新。比如,农业银行创新推出“银政合作、政府增信、协同扶贫”模式,有效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满足贫困农户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陕西省旬阳县建立完善贷款公示制度,培育信用文明。贵州省印江县建立金融扶贫项目库,实现了金融扶贫的精准对接。
四是金融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乡镇服务盲区大幅减少。贫困地区共布放自助设备120.3万台,较2011年增长122.6%,其中ATM机5.9万台、POS机具83.8万台。
(二)金融扶贫需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与精准扶贫的最新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进一步把握金融扶贫的特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好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财政与金融等之间的关系。
一是要平衡好获取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将自己的企业办好,控制好风险,不要最后花纳税人的钱去救助,是基本的责任。这样的认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平衡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有一个度的把握。金融系统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平衡好追求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从内部授权、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加大对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