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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借贷合法化

来源:中证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8月3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确定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区间

  利率是借贷活动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因为简单、快速、门槛低,所以有时其风险和利率水平相应会比银行贷款利率水平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超过一定幅度的民间借贷利率被认为是犯罪。在我国,过去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幅度和法律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贷款类型日益丰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在各银行间、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客户间都会千差万别,因此不再适合作为参照。对此,《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以年利率幅度来划分不同民间借贷利率法律效力区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年利率36%,含36%)。需要强调的是,《规定》对合法利率区间的规定针对的是实际利率,即民间借贷实践中常见的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自愿给付的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等在内的总和。

  总的说来,《规定》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使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活动开始阳光化,非常规性的企业间以及企业对个人的借贷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开展,并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提高民间金融效率,切实解决小微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会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当然,那些致力于从事常规性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尤其是近来受到高度关注的P2P平台)并不适用高法的《规定》,而需遵循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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