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业务一直秉持严格界定、特许从业和专门监管的立法思想,对金融业务准入有着非常严格的管制。具体到贷款方面,目前仍在执行的、颁行于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这意味着,正规金融机构(持有人民银行发放的相关业务许可牌照的机构)以外的贷款活动,包括企业间非常规资金拆借和非正规专业贷款机构借贷,均不受法律认可。这样的规定,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金融需求规模相对较小的阶段,并不会产生太多问题。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提高,金融需求的类型和规模(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迅速扩大。正规金融机构受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满足这些合理资金需求,使金融供求的矛盾日渐突出,由此给民间金融的兴起与长期繁荣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土壤。以企业或个人之间拆借资金等形式出现的民间借贷成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事实上对正规金融体系融资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不过,尽管现实中的发展如火如荼,但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民间借贷一直都游走于灰色地带。为规避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层出不穷。不少非金融企业甚至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难以形成合理、稳定的市场秩序。也正因为此,本着法治与时俱进的精神,《规定》在坚持审慎金融监管基调不变的理念下,对一些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有利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了界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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