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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借贷合法化

来源:中证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8月3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过去一个月中,互联网金融再次成为媒体的焦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随后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而几乎同时公布的两个对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中国金融改革都具有深远意义的文件,却被大众所忽视。一是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是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两个文件充分结合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的融资活动(包括非常规的民间借贷和专业贷款机构)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并分别确立了与之相应的管理(监管)原则或底线。长期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的非正规金融,由此成为了金融体系的合理组成部分。总体上看,两个文件的出台,将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为金融体系未来的发展路径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业务一直秉持严格界定、特许从业和专门监管的立法思想,对金融业务准入有着非常严格的管制。具体到贷款方面,目前仍在执行的、颁行于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这意味着,正规金融机构(持有人民银行发放的相关业务许可牌照的机构)以外的贷款活动,包括企业间非常规资金拆借和非正规专业贷款机构借贷,均不受法律认可。这样的规定,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金融需求规模相对较小的阶段,并不会产生太多问题。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提高,金融需求的类型和规模(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迅速扩大。正规金融机构受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满足这些合理资金需求,使金融供求的矛盾日渐突出,由此给民间金融的兴起与长期繁荣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土壤。以企业或个人之间拆借资金等形式出现的民间借贷成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事实上对正规金融体系融资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不过,尽管现实中的发展如火如荼,但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民间借贷一直都游走于灰色地带。为规避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层出不穷。不少非金融企业甚至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难以形成合理、稳定的市场秩序。也正因为此,本着法治与时俱进的精神,《规定》在坚持审慎金融监管基调不变的理念下,对一些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有利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了界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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