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强化创新服务和人才支撑。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评定一批数字文化方向的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系统性开展数字文化产业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通过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支持一批数字文化领域重大课题和创新项目。支持数字文化产业智库建设。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人才实训和交流,培养兼具文化内涵、技术水准和创新思维的数字文化产业人才。
(二十二)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建立适应互联网传播和用户创造内容趋势的内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黑名单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改善行业管理规制,建设企业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保障和促进创业创新。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争取地方政府重视,把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作为推进文化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支持政策,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