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法律法规上的细化
要确立环境听证制度,通过听证制度保障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控制、限制开采主体滥用采矿权,导致环境破坏,同时也使环境信息可以在听证过程中全面获取,为最终决策奠定坚实基础。
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从矿产资源开发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全面建立以生态补偿为核心的矿山环境管理制度。。首先,完善矿产开采过程中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其次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进行实际有效监管,最后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治理资金的问题。对此,要根据国外先进经验,注意开发过程中没一个阶段的源头监管,此外则要注意管理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并使各制度之间衔接好,协调好。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加强执法
要针对现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加强执法,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限期治理决定权,。使环保部门在介入环境保护问题时,能较好行使权力,并能为相对人提供较周全的行政救济。如国外对于环境监察一块,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专门负责环境公共犯罪的侦查、起诉。而我国对于目前环境执法不佳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刚性的环境执法队伍,加强环境执法,从而确保执法的权威和有效。
总之,现阶段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十八大以来持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和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统筹协调与利用好有限的资源。当然,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都有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也有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自己的考虑。而在立法中如何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平等博弈的平台,最终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总体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