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现阶段快速发展必须依赖的物质基础。在改革开放以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与此同时,矿产开采和冶炼中的一系列只顾开发不顾保护的恶劣行为,也导致矿业所在地区的环境遭到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目前,已废弃和关闭的矿山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威胁着周围生活的公众,对此,我国的法律建设却处于滞后状态,不能有效遏制问题继续出现,无法实现矿业经济的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并重。因此,现阶段必发888唯一登录网站必须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具体情况,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进一步搭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使矿业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并行不悖。
一、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很容易面临着严峻的环境考验。目前,矿区周边的环境和生态破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对当地自然文化景观的破坏,这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但矿区所在位置的地理环境、开发规模、开采方式与它和自然文化景观之间的距离这些因素将影响对自然文化景观的保护难度;第二是对地质结构的影响,矿产开发容易使局部区域的地应力不平衡,引发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水土流失等地址灾害,从而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第三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弃、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排放到周围,直接或间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土地等。此外,还可能会引起噪声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扬尘污染等。
这些污染和破坏不仅仅危害了矿区周围的居民生活,还开始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矿产开采殆尽后,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去治理这些污染和破坏,而得不偿失。对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各级政府需要注意的头等大事。
二、矿区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和困境
对于环境保护,尤其是矿区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况。我国自1979年9月起,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全面开展。而之后国务院在加快环境立法宏观规划的工作思路上,相继以主要污染类型为分类依据,陆续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这些专门法初步形成了环境法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不能预料到之后会产生的所有问题,因此较为粗糙,并不细节,同时最为困难的是执法迟缓不严,违法不究或者难究的现状。因此,我国目前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均值得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