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行米粉预包装销售制度,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所有米粉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这一制度。
该局要求,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米粉生产企业,在9月30日前实施米粉预包装销售;所有米粉生产小作坊,在12月30日前实施米粉预包装销售;集体用餐食堂、旅游餐饮接待单位,要使用获证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米粉,批发、零售商要销售预包装米粉。同时,该局倡议成立米粉质量诚信联盟,鼓励符合条件的米粉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积极加入,接受公众监督。目前已有2家企业牵头成立了质量诚信联盟,对产品质量做出公开承诺,并率先实施米粉预包装销售。
“推行米粉预包装销售制度,不仅可以避免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米粉受到致病微生物污染,实现产品可追溯;而且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米粉生产企业、小作坊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海南省局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