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通过消纳保障机制,激发本地消纳潜力,促进新能源省内消纳;打破省间壁垒,促进跨省区新能源交易,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
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作参考。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达《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正式提出各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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