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也提到,从整个能源系统经济性和全社会用电成本的角度,结合电力系统自身的特性,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一个经济合理的利用率范围。
这令人联想到早年曾使用的“合理弃水”的概念,由于来水量存在丰枯期,允许丰水期一部分弃水量的发生,可以避免系统支付更高成本的代价。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也有相关人士撰文分析了弃水的合理性,他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弃水发电比不弃水发电的经济效益更高。
从《行动计划》的答记者问中,也可以看到官方表达接受“合理弃电率”的想法,百分之百的消纳所匹配的高昂成本,并非社会所需求解的目标函数。那么多少算是“合理弃电率”?有何可操作的统计标准?
其实是在电力系统内,关于弃水量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统计口径,包括“装机弃水”损失电量和“调峰弃水”损失电量。其中“装机弃水”本身包含了“调峰弃水”在内,统计下来后者的数值也小于前者。不少公开报道时经常出现混淆,简单以“弃水量”以一代之。
在这次《行动计划》中,可以看到提出一点,“会进一步明确弃电量、弃电率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或许可以期待下一步主管部门推出关于“合理弃电率”更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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