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工建设后,地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
四、强化地面光伏电站复合功能建设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光伏组件覆盖密度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在水产养殖场所设置光伏组件不得影响水质、水产养殖和产品捕捞。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参与建设规模竞争时,项目业主需提交农(林、渔)光互补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单独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农(渔)业公司,负责农(林、渔)业投资建设工作。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施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做好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质量管控。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电站并网时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农林作物种植(渔业养殖)等工作。
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切实发挥项目综合效益。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地方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大型火电厂场区内、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做复合功能要求。
五、加快配套电网建设运行服务
各级电网企业应加大全省电网建设投资力度,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加强光伏接入条件和接纳能力分析,并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工作。各地地面光伏项目要及时做好与电网企业的衔接,确保及时并网。对列入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抓紧开展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项目及时并网。
丽水、衢州等电网相对薄弱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与电网接入的匹配,做好项目建设排序工作。对电力消纳困难地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电力公司充分衔接后,视情调整其年度建设规模。
六、加强项目开发监督管理
地面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前,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变更原因视情削减当地下一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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