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该区基本都是个体户、无规模经营的农副产品公司。根据国税局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可按收购金额的13%作为抵扣率,收购对象为农副产品生产者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现在的供应商中,农副产品的采购(猪肉、牛肉、家禽、蔬菜、淡水鱼类等)均为个体户,无法取得相关的税收证明,企业也无法开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而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导致目前各餐饮企业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税负,在取得进项抵扣上会更多考虑选择能够提供抵扣凭证的供应商,而放弃广大农户,进而影响农民增收。
严琦委员建议,加强农副产品增值税征收和抵扣管理优化政策设计,在“营改增”中可将餐饮业单独列出来,考虑设定一个平均抵扣率,或者将餐饮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对待,以降低流通过程中的无效成本,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同时,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向规模化、正规化、产业链化发展,满足餐饮业采购需求,节省采购过程,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