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了29条具体措施,着力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拓展新能源消纳市场、优化电网系统调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疆新能源资源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6月底,风电投产规模1700万千瓦、光电投产规模877万千瓦。在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受用电量增速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弃风弃光限电问题也日益凸显。
《实施意见》指出,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市场消纳能力,合理把控新能源项目开发节奏、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未列入国家年度实施方案,各地不得核准或备案项目;弃电比超过20%的区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开发建设计划。2016年不再新增疆内自用风光电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实施意见》强调,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重点开展“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汽)、以电带油”替代,加大电力制氢、电池生产和化学储能等方面的储能应用,加快推进实施风电采暖,抓紧制定电采暖价格,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南疆贫困县光伏扶贫试点工程的推广,探索新能源电量扶贫,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的免费扶贫电量。
新能源资源开发与送出通道布局方面,将加快推进新疆百里风区、准东新能源基地、南疆四地州光伏基地及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送出通道建设,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
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方面,将围绕“疆电外送”和“电力丝绸之路”的战略布局,哈密-郑州特高压输电工程2016年新增新能源电量不低于10亿千瓦时,启动风光火打捆示范;加快准东-华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全力推进“疆电外送”第三条、第四条特高压外送通道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援疆政策,积极拓展援疆省市消纳疆电市场,增加新疆新能源电力外送规模。
此外,在电力消纳方面,《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2016年发电量同比下调5%,腾出的市场空间用于新能源消纳。鼓励央企内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先行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有效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疆新能源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制定的“十三五”非化石能源目标任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自治区将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年底见效,使《实施意见》真正成为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