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餐饮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在涉税事项上经历了很大变化:营改增之前,餐饮业缴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归为餐饮住宿服务业,按6%缴纳增值税。不少餐饮企业感到困惑:税负加重了吗?7月17日,广西税务青年文明服务先锋郭税官教餐饮业纳税人如何分享营改增红利?
与其他的增值税纳税人一样,餐饮行业增值税纳税人也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月不含税销售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只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比原来的营业税年代,直接节税40%!
例如,某小规模米粉店月销售额5万元,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是50000×5%=2500元;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首先是将销售额除以1.03,计算不含税销售,再乘以征收率3%,则为50000÷(1+3%)×3%=1456.3元,直接节税1000多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需要适用6%的税率,是不是就比营业税时期负担重了呢?郭税官告诉您,当然不是这样。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计算的,在经营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进项抵扣,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作为食物原料而购入的农产品如何进行进项抵扣,不少餐饮从业者都有疑惑。郭税官表示,这部分成本有三种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种情况,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情况,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