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西藏实际,从六个方面对土地进行专项整治。一是根据西藏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滞后的实际,针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维护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的严肃性。二是针对违规违法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违规协议出让,违法低价出让土地或以先征后返名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以“招商引资”名义用土地换项目低价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宗地的底价已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程序不规范,未缴纳或缴齐土地出让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三是针对一些地方超越权限批地、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深化整改落实,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群众权益。四是针对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现象,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对批准供地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着力盘活利用土地,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五是针对个别县存在建设占用耕地“先占后补”或“边补边占”、虚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实、质量不达标、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六是针对个别土地整治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随意变更工程设计、项目建设质量差、项目验收工作不严谨、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深化整改落实,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从四个方面对矿产资源领域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违法违规出让转让矿业权行为,重点是越权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矿业权,以及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依法依规处理,予以整改纠正。二是对欠征少征、违规减免与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等矿产资源相关资金,要进行整改纠正,予以追缴。三是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等确定的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已有矿业权,要区分不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解决。四是对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一些探矿权人未按照勘查设计要求进行勘查工作、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排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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