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的股民维权也有一些“门槛”:“维权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立法上尚不完善,比如,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虽然《证券法》规定是可以民事索赔的,但如何计算损失,损失与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的因果关系等,缺乏细化的司法解释规定,从而导致维权时无法可依。相比而言,虚假陈述案件的立法相对完善,但是对于何为系统风险,如何合理的判定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等技术问题,司法解释仍然语焉不详,直接的结果就是,在个别案件中,法院会笼统地以存在系统风险为由驳回投资者的起诉。”王智斌说。
王智斌认为,除了立法尚需完善外,在诉讼制度方面,目前也未建立国际通行的集团诉讼制度,这导致只有起诉的投资者才能获赔,而更多的不知道索赔信息的投资者不能自动获赔。在大部分案件中,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占符合索赔条件投资者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这种状况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因此,王智斌建议能够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证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投资者维权扫清障碍。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虚假陈述案的索赔为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能在监管部门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的违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该类案件的前置条件。监管部门处罚之后,投资者的维权流程并不复杂,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需向律师提供加盖证券公司印章的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即可参与诉讼,此后的大部分工作会有专业律师完成。”王智斌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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