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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新规发布 央行新金融管理思路浮现

2016年1月11日

  央行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央行称。

  受访业界人士称,新规或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对支付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自此央行针对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的区别化管理思路也浮出水面。

  新规或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支付新规的监管核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从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来看,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升级,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更倾向于防范风险。”对于上述新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副秘书长、网贷天眼副总裁潘瑾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称。

  此前2015年7月31日,央行曾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界看来,此次《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两大亮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新增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监管措施。

  懒投资副总裁邓一硕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办法》主要思路可能是审慎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避免金融风险在支付机构和银行间进行传递,总体来说是好事。”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但是,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

  新规对支付行业或有一定影响

  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在邓一硕看来,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要回归通道本质,不再能承担托管和系统内的转账功能。所以,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加银行托管模式,或者直接演变成银行存管或者托管模式,不满足银行存管或托管接入要求的平台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该政策的制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对于新规的影响,潘瑾健认为,“对于P2P平台而言,第三方支付的托管业务不再具备信用背书价值,相比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几乎零门槛,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存管门槛很高,草根P2P平台可能被排除在外。”

  聚爱财CEO任衡对记者表示,“此新规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但该新规对行业产生的影响还有待市场和行业的检验。” 而在他看来,行业的发展除了政策的监管,更要靠企业的自律。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办法》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目前,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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