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确保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同时,《意见》还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目前,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日益紧密,与此同时混业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存款脱媒已是银行业不可逃避的现实,而市场上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风险等级迥异,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一环。